肖俊林
  本報訊(記者肖俊林)近日,河北省檢察院與省法院、公安廳、司法廳、團省委等會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詳細制定了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查的原則、步驟、方法,進一步規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
  根據河北省檢察院未檢處負責人介紹,去年,該省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11人,對他們開展社會調查僅占40%。在已開展的這些社會調查中,不全面、不深入、形式化等問題最為突出,體現到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內容多是簡單的錶面信息,很少涉及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接受的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深入瞭解,沒有準確找出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開展教育、感化、輓救工作的切入點。社會調查報告對辦理案件的參考價值不高。
  針對這些問題,該院聯合該省司法行政機關部門制定了《辦法》,明確了社會調查報告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分階段負責完成,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完成社會調查報告,保證調查報告貫穿於批捕、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並順利實現接力,提高社會調查工作的覆蓋率。
  由於基層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往跨區域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無法保障。該《辦法》特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進行社會調查。這一規定使得省內跨區域社會調查的難題隨著異地委托調查的實現迎刃而解。  (原標題:河北破解涉罪未成年人跨區域社會調查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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